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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硅外贸企业注意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19 来源:有机硅商城 浏览次数:708
 5月1日起,我国将实施三项措施深化增值税改革,分别是:
 
  适当降低税率水平。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即,原先适用17%税率的企业降到16%。
 
  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大量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按3%征收率计税的优惠,降低小微企业的合规成本,降低税负。
 
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可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现金流,改善企业经营。
  实施上述三项措施,全年将减轻市场主体税负超过4000亿元。本轮降税早已箭在弦上,后续有望开启降税大幕。
 
  对于制造业来说:
 
  制造业降税超千亿。根据定量测算,剔除增值税下降引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的影响,前三季度制造业有望降税783亿元,折合全年约1044亿元,其中上游降税约309.1亿元,中游降税约420.3亿元,下游降税约314.7亿元,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实际降税最多,分别达到169.3亿元、111.7亿元。
 
  上游利润弹性最为明显。根据测算,此次降税有望推动制造业利润总额弹升11.2%。受利润基数影响,上、中、下游分别弹升约15.7%、11.2%、8.8%,有色冶炼、化学纤维、铁路船舶三个行业利润弹升幅度最大,达28. 9%、18.5%、17.5%。
 
  后续降税影响如何?若增值税率后续下降至13%,有望推动制造业企业净利润总额弹升44.8%,其中上、中、下游分别弹升62.8%、44.9%、35.1%,有色冶炼、化学纤维、铁路船舶三个行业利润弹升幅度达到115.6%、74.0%、70.1%。

5月1日后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会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通知原文: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4/t20180404_2862283.html
 
  简单来说,出口退税率同步下调,5月1日-7月31日为新旧税率的过渡期。
 
  这其中对厂家的影响不太大,当月出口当月开票,没问题。
 
  但是外贸企业要注意了:
 
  (一)如果外贸企业这会儿正在向工厂采购,那么请工厂立即开出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7月31日前报关出口,可以按旧税率退税;原则上5月1日之后工厂的增值税发票应开16%和10%税率的,届时退税也按照这个税率来;而5月1日之前开具的旧税率发票,如果拖到7月31日之后才报关出口,那么是按照16%或10%退税。
  (二)2018年8月1日及之后出口的货物劳务,原退税率为17%的货物劳务,取得17%、16%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6%的退税率申请退税;原退税率为11%的货物劳务,取得11%、10%税率的专用发票,统一按10%的退税率申请退税。
 
  估计外贸企业也要按照新税率重新核个价了。
 
热点问题
 
这两种增值税专票不需要认证!
 
  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
 
  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增值税发票所包含的数据进行识别、确认。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时,系统会自动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发票号码、发票代码、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要素,经过加密形成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
 
  认证时,税务机关利用扫描仪采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或由纳税人自行采集发票电子信息传送至税务机关,通过认证系统对密文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则通过认证。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情况一: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政策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意: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进行认证;
 
(2)初次购买税控设备取得普通发票,不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
 
情况二: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也就是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认证。
 
政策参考: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收到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应直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总结: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认证相符也不一定允许抵扣增值税,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等;
(2)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一定都需要认证;
(3)增值税抵扣不一定非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还包括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通行费发票以及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
 
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相关的限制性的条件,这些条件当中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亦不得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采购的企业必须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3.业务必须真实发生;
4.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认证和申报抵扣;
5.必须依法正确、合理地计算抵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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