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9日,公司与上述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君瀚发展”)签署了《投资合作意向协议》。
2020年1月2日,公司、恒星化学与君瀚发展、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膜天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鄂尔多斯市君煜新材料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鄂尔多斯市君瀚发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恒星化学有限公司之》,上述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
2020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进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全资子公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后续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此次出资的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此次引进政府引导基金并投资于恒星化学,旨在为恒星化学及其项目建设引进资金,不涉及上市公司体外寻找或孵化早中期、初创期企业等风险投资事项,仅用于恒星化学项目建设及运营使用。本次与政府引导基金成立合伙企业是以间接的形式投资于恒星化学,投向清晰可控,不会对项目建设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资金安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该投资若得以顺利进行,随着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进入,将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不仅会使恒星化学有机硅项目得到资金支持,更会为恒星化学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中提高增信,从而推动恒星化学有机硅项目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