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安化工表示,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群于3月23日收到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出具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根据处罚决定,由于圣安化工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被衢州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间接原因,认定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决定给予49万元的行政处罚;此外由于圣安化工法人代表徐书群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相关规定,衢州市人民政府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罚款3.8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圣安化工称,目前公司处于停产整改状态,上述罚款已经缴纳。本次事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较大,公司正组织全面整改,从细节上夯实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风险辨识等工作,做到从根本上提升管理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尽早达到复产条件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恢复生产。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安监罚〔2018〕13号
被处罚单位: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念化路xxxx 邮政编码:324000
法定代表人:徐书群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保障义务,表现在:1.未落实检维修及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责任:(1)未落实设备交出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2)未针对检维修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内容开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并根据辨识结果制定检维修方案,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擅自降低动火等级;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齐全、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2.未落实外来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1)未对外来作业人员的资质进行核查(电焊工的上岗证)。(2)对外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到位(教育记录由他人代签),作业现场未落实安全交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勘验笔录(衢)安监管勘〔2018〕1号;2.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零星工程派工申请单两份复印件;4.停车及安装计划表;5.动火作业证复印件;6.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复印件;7.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8.培训登记表复印件;9.徐书群、孙茂金、童志伟、胡慧明、余兴等12人询问笔录;10.杨和根、松勇毕赔偿协议书、居民死亡证明复印件,朱鸿光浙江衢化医院出院证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的规定,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确定为间接原因,你公司被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关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490000.00)的行政处罚。
该项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有权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衢)安监罚〔2018〕14号
被处罚人:徐书群 性别:男年 龄:50身份证号:3301031968********
住址: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单位: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衢州市念化路****邮政编码:3241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体现在:1.督促员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力,未督促部门车间落实企业危险作业、检维修、外包单位管理等规章制度;2.督促部门、车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动火场所甲乙类物料未清空置换、检修作业未制定方案、电焊工无证作业等安全隐患。徐书群未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1·5”爆炸燃烧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勘验笔录(衢)安监管勘〔2018〕1号;2.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零星工程派工申请单两份复印件;4.停车及安装计划表;5.动火作业证复印件;6.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汇编复印件;7.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复印件;8.培训登记表复印件;9.徐书群、孙茂金、童志伟、胡慧明、余兴等12人询问笔录;10.杨和根、松勇毕赔偿协议书、居民死亡证明复印件,朱鸿光浙江衢化医院出院证明;1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浙江圣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5”爆炸燃烧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叁佰柒拾玖元(¥38379)的行政处罚。
该项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衢州分行,账号330683500156313310001000093,单位名称: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附注说明或备注说明里写上: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有权依法在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浙江省安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来源: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