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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大量废玻璃胶被查!涉案危废达163吨!赔偿160多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02 来源:有机硅商城 浏览次数:6946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近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大良监督管理所”)联合公安部门成功查获一非法堆放、处置大量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相关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此案件成功实现生态损害追偿160多万元。
 
案件详情
涉案当事人为位于顺德区大良某居委会一处偏僻烂尾楼地块内的无名废旧资源回收厂,据调查,该厂进驻该地仅3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即通过网格巡查查获。
 
该厂现场收集堆放着大量废玻璃胶、废玻璃胶瓶、废旧塑料袋等包装容器,现场有2名临时工在做手工分拣,无任何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环境恶劣,散发着阵阵恶臭气味。经资质公司鉴定,上述堆放的固体废物均属于危险废物,涉案危废重量多达163.7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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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处理结果
大良监督管理所立即与公安部门协同联动,布控追查,最终抓获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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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堆放的危险废物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根据嫌疑人张某的供述、外包装标签信息等,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大良监督管理所协同作战,根据掌握的有效线索证据,奔赴其他辖区,实施全链条跨区域追查,深挖上游产废企业,最终在生态环境跨区域执法协作下查明了上游非法产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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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磋商会议
 
“谁产污、谁处置;谁污染,谁治理。”除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外,大良监督管理所还依法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的磋商,对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处置修复费用进行追偿。
 
最终,某产废企业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磋商下认识自身错误,主动承担了160多万元的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并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相关产废企业的违法行为亦交由属地的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法条链接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涉案当事人张某经营的危废处置场非法堆放、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大良监督管理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处理。
 
经营人要注意
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切勿非法
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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