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659项约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25%的关税。
此外,在一周内,商务部相继发布公告,对美国进口苯乙烯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对美国产氢碘酸、乙醇胺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我国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发布6月22日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决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3.8%-55.7%不等,征收期限为5年。


中国国内苯乙烯产业于2017年5月25日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书提出,近年来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大幅增加,对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造成冲击,为此请求商务部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申请进行了审查,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发起立案调查,于2018年2月12日公布了该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随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做出了上述最终裁定。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0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存在倾销,中国乙醇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11.7 %-97.3 %)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6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存在倾销,中国氢碘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产品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裁定,自2018年6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氢碘酸产品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41.1%-118.8%)向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